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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4日 12:17 来源: 浏览数:

内农大研字[2014]第6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加大研究生教育投入力度,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并确保研究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入学后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从根本上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特制定《内蒙古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农业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  送:校领导,学院分党委书记。

抄  报:内蒙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

内蒙古农业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40份)

内蒙古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确保内蒙古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保障其基本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对象,是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籍全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中,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比例不超过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籍全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的30%。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分为两个等级,特别困难研究生和一般困难研究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标准:特别困难生,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一般困难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学习成绩优秀,生活俭朴;

(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并具有县级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予以优先考虑:

(一)双亲去世、单亲或父母一方残疾的研究生;

(二)革命烈士子女和父母为社会优抚对象的研究生;

(三)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居住区的少数民族研究生;

(四)来自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的研究生;

(五)家庭经济收入低,且家庭成员内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

(六)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的研究生;

(七)家庭成员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研究生(不含被盗者)。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过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二)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三)生活中铺张浪费,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使用高档化妆品,购买不必要的奢侈品,存在不良嗜好、不良习惯的研究生;

(四)经常抽烟、喝酒、下饭馆的研究生;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研究生;

(六)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的研究生;

(七)研究生期间任意一门课程成绩为“不及格”的研究生;

(八)有其他高消费行为的研究生。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校的困难研究生资助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资助工作;研究决定资助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裁决研究生对资助结果的申诉,审定资助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统一保存资助资料。

第十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资助小组,由学院书记任组长,其他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及研究生代表任成员,研究制定本学院的资助实施细则,负责本学院困难研究生的申请组织、初步资助认定等工作。

第五章 申请与认定

第十一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四周,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凭申请书、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困难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学院针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通过民主形式确定拟资助名单,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拟资助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学院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对学院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拟资助名单进行审核、筛选和排序,上报学校审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名单。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款项按照财务相关条例发放。如发现不正确使用资助经费的研究生,学校有权取消并追回该生本学年的全部资助经费,且取消下一学年的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每学年应参加一定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由学院负责组织开展并进行记录,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认定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学院,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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